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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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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15:信用卡出借追债难,账单核验是关键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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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孟律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担任多家市重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合同、侵权类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连续多年获评本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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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借卡他人用,逾期后果自己担

  2015年,何某向闺蜜周某借款,提出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将卡借给何某使用,借款由何某偿还。周某同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信用卡交给何某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开卡之初何某每月按时还款,但自2019年开始,何某出现多次逾期,直到周某被广发银行起诉要求偿还信用卡本金和逾期利息,周某才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联系何某要求立即清偿所有欠款并返还信用卡,但何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后来何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周某无奈,委托本所起诉。

  借贷关系难认定,证据剖析现端倪

  承办人认为,何某向周某借款,周某将信用卡交给何某使用,是出借款项的方式之一,何某使用周某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为自己生产经营所用,产生的账单应视为何某的借款,何某应按时偿还。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认定借贷关系颇有难度。

  面对直接证据的缺失,承办人仔细分析了几百份信用卡账单明细,从信用卡交易的频率、地点、金额、时间等细节,结合何某与周某的实际工作生活情况,找出了其中与何某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一对应的消费记录,确认了何某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实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抽丝剥茧详论证,有理有据获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承办人向法官深度分析了信用卡账单,列举了大量具体的消费明细以详细论证账单与何某的关联性,结合庭审发问,有理有据证实了何某系实际借款人。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周某将信用卡交给何某使用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概括的借贷合意,何某应按实际使用尚未归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周某将具有透支消费、提现等功能的信用卡借给何某使用,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自何某取得信用卡账户实际支配权时成立,出借金额为何某使用信用卡期间实际消费、提现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费用,实际使用人何某应负清偿责任。

  对于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律师提醒:根据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信用卡只能由本人使用,若因信用卡未及时收回造成损失扩大的,出借人应按自身过错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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