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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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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14:巧用高度盖然性 让伤者获得赔偿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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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荣获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第一名。自2011年1月担任专职律师至今。执业期间,共办理各类案件近600件,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典案件。多次荣获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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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娥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与法学双学士学位,多年大型国企任职经验,执业以来参与承办多起重大社会影响刑事案件,擅长法律顾问业务、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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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途中右足被割掉,

  祸首为散落的高铁防爬刺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宋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途径一高铁高架桥时,整只右脚掌被不明物当场割掉。宋某当即电话联系同事,随即被送入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完全离断伤,低蛋白血症。此后宋某在该院住院治疗51天。后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右足完全离断伤再植术后、右踝关节呈强直状非功能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右足完全离断伤再植术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短6cm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由于事发时天色昏暗,能见度低,宋某伤势严重,情况紧急,宋某及施救人员均未及时察觉致害原因,没有马上报警。当月27日,同村村民无意间发现事发地公路上的高铁防护栏防爬刺散落在柑橘田间,上面粘有血肉及袜子纤维。该村治调主任得知该情况后,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勘察,提取了事发地散落并连接高铁防护栏的防爬刺一根(约7米),上面附着有袜子黑色布片一块和血液及肌肉组织若干。

  律师厘清法律关系,定下“双赔”方案

  本次事故导致宋某的右足功能几乎丧失,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事故的发生让整个家庭举步维艰,得到足额赔偿是唯一的希望。到处碰壁后,宋某慕名来到我所寻求帮助。

  本所受案后,经过承办律师调查获知,事发地铁路沿线防护栏等防护设施由某铁路维修段维护管理,事发地公路属某镇政府管理范围。承办人认为,某铁路维修段未对事发地防护栏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直接导致宋某被防护栏上散落的防爬刺割伤,其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某镇政府未能及时清理管理范围内路面上的障碍物,与某铁路维修段共同造成宋某损害,应对宋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宋某可以获得“双赔”。

  巧用高度盖然性,转移举证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某铁路维修段抗辩称,宋某诉讼主张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某是否被高铁防护栏的防爬刺所割伤,应由宋某举证证明。

  因案发时天色已晚,宋某当时并不清楚事发原因,事隔8天后才报警,诉讼时,因时隔7个月之久,派出所勘察现场时剪下的一段沾有血肉的防爬刺因没有得到很好的保存,极有可能无法进行鉴定。如果举证责任在于宋某,宋某很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承办人就此多次和承办法官交流意见,认为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书证、照片及勘察录像已经形成证据链,民事案件的证据仅需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在宋某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某铁路维修段提出宋某并非防爬刺割伤的反驳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承办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某铁路维修段和某镇政府各承担40%及20%的赔偿责任共计20余万元。另外,该案判决作为认定宋某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依据,劳动部门将宋某在本起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宋某最终获得“双赔”。

  律师点评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并不是所有事实都有确凿证据来证明。所谓“盖然性”即“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承办人巧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避免了鉴定可能无法得出确定意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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