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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被猴咬伤 失职医院应赔偿
律师简介
陈静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19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 “双岗建功标兵”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赵鹏律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宜昌市律师行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中心成员。
小童被猴咬伤,医院拒绝赔偿
2014年4月的一天,六岁小童刘某随小姨到宜昌某医院探访病人。当车停在医院停车场后刘某下车,一只猴子突然从旁边窜出,朝刘某大腿猛咬一口。刘某又惊又痛,哇哇大哭。小姨将猴子驱走后,立即将刘某送往卫生防疫站进行医疗处置并注射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529.1元。后刘某家长要求医院赔偿已付费用,医院以自己并非猴子饲养人为由拒赔。刘某家长无奈,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停车场非法外之地,
医院应负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案件标的只有微不足道的529.1元,但小小数字的背后却是是非责任的评判,是受伤小孩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接手案件后,承办律师展开了详细调查,很快锁定案件事实。原来事发前两天,一辆外地的动物杂耍车曾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内,因货车车厢未锁好,一只猴子从车内钻出不见踪影。车主寻猴未果离开医院,猴子被留下,刘某恰被这只猴子所伤。
承办律师认为,停车场是医院的附属部分,是医院服务场所的延伸,医院对院内停车场同样负有谨慎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往来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顽猴出没在停车场,有致伤他人的可能,医院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而未消除,管理失职,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责任推不掉,医院被判担全责
2014年6月,夷陵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作为“春蕾保护行动”的典型案件,宜昌多家媒体记者参与了旁听。尽管院方一再否认自己负有对动物的管理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是猴子的管理人,应承担管理不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医院没有上诉,向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滴水见太阳,小案件彰显大正义
“一滴水见太阳”,529.1元的猴子伤人案小得不能再小,但小案件彰显大正义,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办案法官的专业智慧、传递了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展示了律师的公益心和职业价值,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