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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荣获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第一名。自2011年1月担任专职律师至今。执业期间,共办理各类案件近600件,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典案件。多次荣获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业务员侵占、挪用货款
自知理亏自动离职
王某自2007年起在A公司从事水泥销售工作。2016年6月,A公司两次与王某对账后发现王某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公司货款的重大嫌疑,拟将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王某得知情况后,立刻表示限期上交货款,并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承诺对于无法提交对账单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部分货款,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再未到公司上班。同年9月初,A公司停发王某工资,并停缴其社保。
立案侦查期间,为减轻罪责退还款项
2016年12月,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王某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王某取保候审期间,陆续向A公司退还了部分挪用的资金,上交了部分对账单。鉴于王某的实际情况,A公司未继续追究。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挪用资金情节轻微,挪用资金未达到立案数额,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此案。
以上交货款及对账单系“履职’为由
请求巨额劳动待遇及补偿
2020年8月11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认为之前向A公司上交货款和对账单,是履行业务员职务的行为,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并请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21885元。
律师揭示劳动关系本质
恶意诉讼终被驳回
A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承办律师认为:1.王某侵占、挪用公司货款,自知理亏,离开公司近五年,应视为其自动离职,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A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2.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及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本案王某未提供劳动,A公司亦未支付报酬,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
2020年11月25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一、解除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二、A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21750元。
裁决作出后,王某和A公司均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认为王某和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9月解除,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王某向A公司交回部分对账单的行为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的行为,而并非在为A公司提供劳动。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一、A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9月解除。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揭示劳动关系本质,通过一裁两审,代理观点得到两级法院认可,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诠释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