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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27:新生儿窒息死亡、产妇严重感染,接产医院应否担责?

  新生儿窒息死亡、产妇严重感染,

  接产医院应否担责?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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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静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19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 “双岗建功标兵”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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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

  新生儿窒息死亡产妇严重感染

  吴某和丈夫自2010年起开始备孕,因身体原因直到2014年初吴某才怀孕。一家人都小心翼翼地照顾着腹中胎儿,满怀期待等着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天。2014年12月1日,因预产期超过三天未发作,吴某入住夷陵某医院待产,产检结果正常。12月2日,医院给予贝普生产道上药催产。12月3日至4日,吴某出现发烧症状,期间胎心监测胎儿心率偏高胎动不明显,但医院仅要求吴某口服感冒药多饮水,未做其他处理。吴某要求剖腹产,医院称暂时观察一两天等退烧和自然发作。12月5日上午8点,医院给吴某做产检称胎儿情况正常,可以剖腹产。10点,吴某接受剖腹产手术,术中发现羊水三度污染伴恶臭,胎儿受污严重出现窒息。新生儿娩出后急送ICU抢救,当日下午2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吴某也被诊断为脓毒血症、羊膜腔感染和弥漫性腹膜炎,送ICU治疗。

  家属悲愤维权,医院冷漠拒赔

  新生的喜悦还没有体会,吴某全家就陷入了子亡母伤的悲痛中。回忆整个住院生产过程,吴某和家人认为医院处置方式有问题:12月3日吴某产道上药催产,4日即出现发烧,除了有感冒可能外,医院还应考虑是否存在产道上药操作不规范导致细菌上行感染可能。医生将发烧当感冒处置延误了分娩时间,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基于此理由,吴某家人多次找医院讨要说法和赔偿,医院均强硬辩称吴某发烧是感冒所致,院方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拒绝赔偿。无助中,吴某和家人向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一纸鉴定辨是非,医院被判赔50%

  陈静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新生儿宫腔内感染窒息及吴某全身重度感染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当和处置过错有因果关系,医院应负赔偿责任。鉴于院方拒不认为自己有过错,调解方式行不通,承办人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之诉,同时申请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及产妇严重感染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比例进行鉴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医院对吴某实施产道上药催产未严格保证无菌操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吴某严重感染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50%。夷陵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鉴定结果,判决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医院支付了赔偿款。

  承办律师点评

  “新生儿窒息”、“出生缺陷”、“产后大出血”等一直是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高发因素。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何种解决方式,要视医患纠纷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而定。本案明显缺乏调解基础,直接起诉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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