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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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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28:莫名成“被告”,700万巨额债务应否承担?

  莫名成“被告”,700万巨额债务应否承担?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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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荣获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第一名。自2011年1月担任专职律师至今。执业期间,共办理各类案件近600件,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典案件。多次荣获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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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来横债,缘起村委会“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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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27日,A公司收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纸诉状,莫名成为一起涉及700万巨额借款债务的被告。A公司上下万分震惊,不仅对该笔债务一无所知,甚至连原告的名字都没听说过。

  A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带着起诉状来到本所求助。诉状主要内容为,原告熊某称,2013年王某因某村新农村建设急需资金解决燃眉之急,找原告协商借款。原告分三次向宜昌市夷陵区某镇财政所账户转款共计700万元。借款到账后,王某将借款当做A公司上缴的利润处理。2017年,原告要求王某出具借条,王某以B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王某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拒绝加盖B公司公章。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村委会、B公司、A公司及王某共同归还700万元借款本息。

  经律师询问,A公司负责人向律师陈述了以下事实:王某系某村村委会书记,郑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B公司系该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 A公司的股东之一。A公司从未向熊某借款,也对王某借款毫不知情。现村委会、B公司及王某个人均无偿还巨额债务的能力,若判决A公司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700万巨额债务最终将全部由A公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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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厘清法律关系,

  让委托人免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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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并代理A公司出庭应诉:

  一、本案原告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A公司不是本案借款人,涉案款项也没有进入A公司账户,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某村委会自行借“A公司上交利润”的名义做账,A公司不知情也未认可。三、A公司并没有向某村委会上交利润的义务。A公司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向股东即B公司和其他股东分配利润,并没有向某村委会上交利润的义务。 四、A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委托原告向某村委会上交利润,原告要求A公司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本案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王某因新农村建设急需资金解决燃眉之急,多次找原告协商借款”。根据原告自认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本案也与A公司无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承办律师点评 -

  村委会为“规避”法律风险,自行以A公司名义为借款做账,本案债务对A公司来讲,是一笔飞来横“债”。承办律师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入手,层层剖析,有辩有驳,说理充分,从多个方面来阐述本案借款与A公司“毫不相干”,让A公司免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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