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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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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29:公司债务股东背,执行异议来解困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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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娥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与法学双学士学位,多年大型国企任职经验,执业以来参与承办多起重大社会影响刑事案件,擅长法律顾问业务、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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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成为被执行人

      委托人雷某系A公司股东, 2015年11月,B公司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给付货款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执行,A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2019年5月,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 A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因雷某未在认缴期内对388万元出资到位,法院裁定追加雷某为被执行人,在增资不实的388万元范围内对B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上,雷某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不清楚A公司增资一事。

漏洞百出的股东会决议

      承办律师认为,雷某系因未缴纳增资部分资金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问题在于A公司增资行为是否属实。根据调取的增资程序工商资料记载,A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股东雷某、李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二位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增资部分雷某出资388万元,李某出资12万元。另查明,伍家法院于2017年作出生效判决,李某于2012年6月受让A公司股权的协议无效,股东由李某变更为王某。同时,雷某否认曾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查清增资真相,股东危机解除

      确定以上基本事实后,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承办律师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上雷某的笔迹鉴定。经鉴定,股东会决议上雷某笔迹并非本人所签。结合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办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股东会决议的签字主体中,其中一人不具备股东资格;经鉴定,另一名股东签名系伪造,足以证明A公司并未召开过股东会,不存在增资的事实,人民法院追加雷某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据,要求雷某在388万元范围内向B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雷某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不得追加雷某为被执行人。

承办律师点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案外人的财产或权利被无意侵害,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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