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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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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34:开发商偷梁换柱占公房,业委会三年维权赢官司—华翔业委会诉某开发公司返还原物案

开发商偷梁换柱占公房

业委会三年维权赢官司

——华翔业委会诉某开发公司返还原物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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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义国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曾任教多年,秉持为人师表、勤奋好学之品质,做人低调,办事踏实,工作敬业,恪尽职守。擅长办理民商合同、保险、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办理了多起异地维权经典案例。先后荣获宜昌市优秀律师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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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被出租,开发商拒不返还

     宜昌华翔小区,系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于2011年5月交房。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业委会发现,小区内有一处房产被开发商出租给他人居住,还有一处被开发商出租给外来人员经营棋牌室。后业委会到房管局查询得知:前述两处房屋,一处规划的是物业管理用房,另一处是消防控制室,房管局登记信息显示两处房产均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小区现在的物业办公用房,原始规划的是架空层。原来是开发商将架空层改建为物业管理用房,然后将真正的物业管理用房占为己有、出租牟利。几年下来,已累计收取租金几十万元。得知开发商偷梁换柱、明目张胆地侵占全体业主的公用房屋,业委会多次要求开发商将上述房屋交还给全体业主,对方置之不理,拒绝返还。

承办律师观点

      1、物业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两处房屋,既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无疑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长期占有、使用、收益,业委会有权要求某开发公司返还房屋。

      2、开发商出租属于全体业主的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收益,应当返还给全体业主。

宜昌中院一锤定音

业委会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业委会起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业委会的诉求最终全部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起诉,不能作为原告,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宜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完全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而且起诉前召开了业主大会,还就是否提起本案诉讼进行了表决,业委会起诉前,获得了业主大会的授权,宜昌中院因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判决某开发商返还物业用房、消防用房,但对业委会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业委会仍不服,又一次上诉,宜昌中院二审开庭,一锤定音,全部支持了业委会的诉求,开发商不仅要返还房屋,还要赔偿业委会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开发商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了开发商的再审申请。案件总共经过五个审理程序,前后历时近三年,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案件启示

      1、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业主共有房产、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的成功之处,不仅是帮业主要回了属于大家的集体用房,还得到了二十余万元的赔偿。终审判决,对类似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小区要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业委会成员要勇于履职,查清家底,哪些属于开发商自持物业,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资产。

      3、对开发商的侵占行为,全体业主要团结起来,劲往一处使,面对违法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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