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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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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33:司机突发心梗车毁人亡 车上人员责任险当赔不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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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静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19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 “双岗建功标兵”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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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突发心梗 驾车撞上路灯杆

  2020年12月,王某为自己名下的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但保险经办人员因承保手续不规范,未向王某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对保险条款作出解释说明。2021年3月,王某雇请的司机邓某驾驶货车送货途中突发心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电灯杆,导致车辆毁坏,邓某在事故中丧生。交警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邓某无责。

  疾病致死免责 保险公司拒赔偿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20万元。保险公司书面拒赔,理由是“邓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突发心梗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及保险相关条款,此次事故拒赔”。翻译成大白话,就是邓某是因心梗猝死而非交通事故致死,保险条款规定“车上人员因疾病造成自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律师出手 两点锁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理赔遭拒后,王某向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承办律师陈静通过调阅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资料,发现邓某的死亡时间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证人张某能证实车辆失控停至路边后,司机还在车内呻吟,也就是说司机系心梗发作导致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死亡,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所称“因疾病造成自身伤亡不予赔偿”的免责理由,承办律师认为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王某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向王某就免责条款内容作出任何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保险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两审两胜 王某获赔20万

  基于以上分析意见,陈静律师代理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仍以同样的拒赔理由抗辩。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原告代理人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车上人员责任险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邓某心梗发作、事故发生、邓某死亡三者的时间关系和因果关系;二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原告承办律师细致查阅证据,抓住要害事实,善用法律规定,是帮助原告方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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