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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呈律师,自2011年1月至今执业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中心成员。执业11年,处理了多起重大案件,连续多年获评本所“优秀律师”、“主任特别奖”。专注处理刑事案件、公司法律事务、侵权、合同纠纷和非讼法律事务。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5日,王某驾驶货车在某石业公司运载碎石6立方米驶出货场时,路基突然坍塌,王某及车辆坠落7米高的路基坎下,造成人伤、车毁。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超载压垮道路或道路坍塌致车辆侧翻均可导致事故发生,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双下肢截瘫,终生护理依赖,仅医疗费就达15万元。王某请求某石业公司百万元赔偿无果,委托本所代理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谁是事故责任人?
案件审理中,石业公司抗辩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原告超载导致路基垮塌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路段已被交通运输局征收,石业公司不是事故道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交通运输局抗辩,大桥桥墩建设永久占用石业公司的部分土地,永久占用以外的部分在大桥建设竣工后交还给石业公司使用,交通运输局不是事故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认为,本案事故原因之一系因道路坍塌所致,符合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规定。为此,本案案由应为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并依此法律关系处理。二被告主张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意在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并逃避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交通事故须由原告举证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及其过错,再追究其赔偿责任;因交警部门认为本案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主体的过错所在,若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原告面临举证困难即事故究竟是原告车辆超载还是道路质量原因无法查明,极可能败诉。若选择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则应由事故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举证证明管理、使用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采用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本案为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原告超载和公路坍塌均系造成车辆翻入河谷的直接原因。原告车辆所载沙石远远超过核载质量,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承担40%责任。事故路段道路系通往石业公司的唯一厂区道路,主要用于石业公司运输沙石料,在修建大桥前后均由石业公司使用。石业公司系事故道路的实际使用人,对该道路具有管理、维修和保养的义务,现未举证证明对事故道路尽到了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的义务,承担50%的责任。交通运输局在建设大桥时征收事故坍塌路段,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对石业公司合理安全使用坍塌路段的土地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其未尽到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石业公司赔偿王某83万元,交通运输局赔偿王某16万元。石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案件意义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基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未能明确事故的责任人,对原告不利。我们合理运用民事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选择适用物件损害侵权法律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事故的道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使委托人权益得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