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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36:第三人添附违章建筑引发火灾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担责

第三人添附违章建筑引发火灾

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担责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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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荣获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第一名。自2011年1月担任专职律师至今。执业期间,共办理各类案件近600件,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典案件。多次荣获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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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导致损失上千万元,索赔无果

      2010年9月1日,豪铃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承租村委会仓库存放摩托车及配件等。

      2014年12月4日21时19分,案涉仓库和仓库旁边的再生资源经营部发生火灾,烧毁摩托车及配件、废旧回收材料等物品。后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2014年12月4日21时许,再生资源经营部室内东北角最先起火,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操作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本次火灾造成豪铃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保险公司赔偿5716600元后,豪铃公司尚有损失900余万元。火灾发生后,豪铃公司一直和村委会协商火灾赔偿事宜,未果。

从赔到不赔,两审法院作出不同判决

      2017年2月8日,豪铃公司慕名到本所寻求帮助。承办律师认为,村委会作为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对于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可燃物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对火灾导致的豪铃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向豪铃公司赔偿损失6469580.77元。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再生资源经营部位于豪铃公司仓库旁,该房屋系张某在与村委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租赁关系终止后,张某将搭建房屋出卖给王某,王某此后出租给李某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二审法院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的起火点是从王某出租给李某的房屋内引起,而并非从豪铃公司承租村委会的房屋内引起。因此,引起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为王某和李某,失火的搭建房屋不属于村委会所有、控制和管理,村委会对该搭建房屋失火没有过错,并非本次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因此,现豪铃公司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豪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峰回路转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即使再生资源经营部系原承租人张某在其承租房屋外扩建,村委会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所在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对在其出租房屋旁搭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添附的建筑没有拆除的,应归出租人所有、管理。违章建筑由谁出资、由谁修建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建筑的管理责任。因此,本案起火点所在建筑物权利和责任主体为村委会,二审认定失火的搭建房屋不属于村委会所有、控制和管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据此,承办律师受豪铃公司委托,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村委会在起火点房屋的建设、转让、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且所涉过错与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另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因此作出裁定,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历经五审,终得赔偿

     2020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村委会在与张某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张某添附违章建筑在其出租房屋的行为,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放任该违法建筑存在多年,引发火灾,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豪铃公司赔偿损失120余万元,起火点违章建筑的出租人王某与承租人李某分别赔偿豪铃公司190余万元及320余万元。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出租人对第三人在其房屋及土地上添附违章建筑的行为,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放任违法建筑存在,引发火灾,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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