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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荣获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第一名。自2011年1月担任专职律师至今。执业期间,共办理各类案件近600件,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典案件。多次荣获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火灾后被诉要求赔偿200万元
理由是未封堵承租房屋窗户
2011年8月26日,豪铃公司与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承租村委会房屋用作存放摩托车及配件的仓库。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为保护乙方(豪铃公司)的财产安全,甲方(村委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消防通道及设施,并确保其有效性。若因建设问题造成乙方商品损失,由其按两倍损失金额赔付。”第七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所提供厂房的完整,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并保持原样。”协议还约定:“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
2014年12月4日,豪铃公司承租的仓库和旁边的三环经营部发生火灾,烧毁仓库及堆放在仓库内的摩托车及配件。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为:三环经营部室内东北角最先起火,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引燃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后,村委会以豪铃公司未封堵仓库窗户造成损失扩大为由,起诉要求豪铃公司赔偿其修复损毁仓库的费用及租金损失近200万元。
律师准确定性
不作为侵权成立需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豪铃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应诉。承办律师提出,在该案中,村委会主张豪铃公司所承租的仓库没有封堵窗户,不符合消防规范,由此导致火势蔓延到仓库内部引燃可燃物致使仓库被烧毁,系主张豪铃公司具有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不作为的侵权成立的要件是豪铃公司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首先,从约定义务来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村委会负有建设消防通道及设施的义务,而豪铃公司对于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负责。对于封堵窗户的行为,系对租赁物本身的添附,属于建设消防设施的行为,应由村委会负责。另一方面,村委会向豪铃公司提供的仓库原本并非封闭窗户,且其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豪铃公司不得添附,应保持租赁物原样,故豪铃公司也无权实施封堵窗户的行为。
其次,从法定义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本案所涉仓库的建设方、设计方均为村委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村委会应对上述仓库的消防设计负责。该仓库防火间距不足,对其实施整改使其符合消防规范的主体依法应当为村委会。
因此,不论根据法定还是约定,豪铃公司均无封堵窗户的义务。村委会要求豪铃公司承担火灾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两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
驳回出租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所承办律师意见,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该村委会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点评
……
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应当以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要件,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