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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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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47:与非驰名商标部分文字相同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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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汝节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联系电话:173717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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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及字号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

  遭巨额索赔

  2017年9月,某餐饮公司取得注册商标“盟重”的独占许可权。2019年3月,李某在宜昌成立彝陵盟重烧烤店。2019年7月,某餐饮公司代理人与公证员到彝陵盟重烧烤店消费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彝陵盟重烧烤店的装饰物上标记“盟重”或“彝陵盟重”字样。201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李某申请的“彝陵盟重”商标,后某餐饮公司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是否准许注册的复核决定。

  2020年,某餐饮公司将烧烤店诉至法院,其认为烧烤店装饰物及字号含有“盟重”及“彝陵盟重”字样,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烧烤店赔偿其损失20万余元。

  与非驰名商标部分文字相同

  也不足以误导公众的

  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彝陵盟重烧烤店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事宜,承办人认为“彝陵盟重”商标与 “盟重”商标不近似,也未突出使用“盟重”二字,不会让一般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侵权。“盟重”不属于驰名商标,“彝陵盟重”是一个整体,烧烤店使用“彝陵盟重”字号,不会误导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宜昌中院采纳了承办人部分代理意见,仅认定烧烤店装饰物单独标记“盟重”字样构成侵权,未认定标记“彝陵盟重”字样构成侵权,也未认定烧烤店“彝陵盟重”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烧烤店赔偿某餐饮公司损失3万元。

  承办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侵害商标行为。但是判断相同或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综合分析是否足以误导公众,不能仅因商标文字相同或相似就一概认定侵权。此外,本案例也提示我们,商标申请注册前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查,避免拟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防止可能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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