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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闫剑平副主任,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连续多年被评为律所优秀律师,并两次荣获主任特别奖。
律师简介
吴铭律师,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务,累计办理民商事诉讼百余件,取得了良好诉讼效果与社会反响。
案件背景
2019年11月,某路桥公司中标五龙市政道路施工项目,该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联系A公司业务经理为该项目供应水稳层,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确定按面积计算供货单价,路桥公司项目部在采购合同上加盖项目部印章交付A公司。2021年8月A公司向该工地供货,由某路桥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水稳层摊铺施工。2021年11月17日,某路桥公司与第三方办理施工结算并支付了摊铺费用,结算单中确定施工面积。2021的12月30日,A公司按施工面积要求某路桥公司支付货款未果,遂委托本所律师起诉索要货款及损失。
审理情况
一审庭审中,某路桥公司辩称项目部人员并非其公司员工,不能代表路桥公司,路桥公司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承办人提出路桥公司是案涉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使用A公司提供的水稳层材料完成摊铺,工程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路桥公司项目部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路桥公司承担。承办人前述意见得到法庭支持。某路桥公司不服上诉称,该公司是以普通水稳层的价格中标,实际使用的水稳层价格过高,价格上浮部分未经过发包方同意,要求按照承包工程项目单价结算价款。
二审针对路桥公司的上诉意见,承办人提出某路桥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系建设工程的结算,与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路桥公司应当依据与A公司约定的供货单价支付货款。二审采纳承办人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某路桥公司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律师点评
本案承办人在案涉多方主体之间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抓住不同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两次庭审中均能针对某路桥公司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准确予以反驳。将案件事实带入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进行分析,并从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切入点,确定路桥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代理观点得到法院采纳,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实现A公司全部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