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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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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辩护,委托人获不起诉决定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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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成呈律师,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荣获本所优秀律师和主任特别奖,专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侵权、合同纠纷以及非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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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至9月间,委托人张某在从事废旧回收过程中,以每斤10.5元的废旧金属价格,两次收购他人盗窃的8台某品牌空调主机,转卖后获利3000元。经鉴定,委托人收购的8台空调主机价值3万元。其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委托人慕名来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委托杨成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要点

  委托人一旦被定罪起诉,将面临刑事处罚和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深远影响。为此,辩护人确定辩护目标是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辩护的核心在于如何论证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相应的从轻减轻情节,从而争取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就有利于委托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论述:1.主观恶性小,其在废旧回收业务中以市场价收购,“明知”赃物的主观故意程度相较于专门销赃链条中的成员要轻。2.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受害人损失已弥补。涉案金额小,且非暴力性犯罪。辩护人还积极促成张某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书。3.夯实法定从宽情节,提出委托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指导性案例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自首。4.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人见证委托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检察官充分展示了其真诚悔罪、接受教育的态度,为适用从宽制度奠定了基础。

  辩护结果

  2025年9月5日,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当事人无需经过法院审判,不会留下犯罪前科,是审前辩护的重大成功。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时期”,律师通过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促成退赃退赔、积极沟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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