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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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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丨百万债务转移遭拒付,律师破局两审赢硬仗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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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静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宜昌市西陵区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宜昌市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巾帼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执业20余年,擅长处理民商事、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曾荣立三等功,并分别荣获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佳律师、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宜昌市岗位学雷锋标兵和双岗建功标兵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律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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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黄秦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工作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分析能力,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办理的诸多民商事案件取得了很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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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2日,郭某向李某借款170万元,月息3%,约定9月30日前归还,后郭某仅归还20万元。2019年6月李某起诉,经法院调解,约定由郭某于同年7月6日前清偿150万元本息,郭某实控的鸣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两债务人未还款。

  2020年10月,经李某同意,郭某将该150万元本息债务转移给了陈某、罗某,二人后续偿还78103元。2023年10月,鸣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李某与鸣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寰某文化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破产管理人确认李某享有到期债权150万元,寰某文化公司自愿代鸣某公司清偿30万元,李某承诺收款后与鸣某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结,放弃对鸣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解协议签订后,寰某文化公司向李某支付30万元。对于尚未获得清偿的1121897元,原告多次向陈某、罗某主张支付,陈某、罗某认为《债务和解协议》中李某承诺与鸣某公司150万元的债权债务已清结,他们作为郭某的债务转移受让人,依据《民法典》五百二十条第二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的规定,其连带之债也应一并消灭,不再对李某负有清偿责任。因催款无果,李某无奈,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意见

  陈静律师、朱黄秦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经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在债务转移前,郭某系150万元债务的主债务人,鸣某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具有从属性,二者并非同一层级的“彼此连带”关系。债权人李某在破产程序中免除从债务人鸣某公司的还款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主债务人郭某的责任,不导致债务转移受让人陈某、罗某的责任消灭。对于陈某、罗某主张免责的理由,承办律师认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各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层级相同,债务人之间债务彼此连带,本案并不适用。2024年10月,承办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罗某连带清偿原告李某欠款11218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诉讼初期已申请财产保全,为执行奠定了基础,本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有力保障了委托人权益的最终实现。


  律师点评

  一笔11年前的百万借款,在经历诸多波折后,案件终于二审二胜,得以圆满处理。承办律师精准把握了不同债务人的责任层级和法律地位,厘清了《民法典》中连带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边界,此为两审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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