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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陈静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宜昌市西陵区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宜昌市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巾帼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执业20余年,擅长处理民商事、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曾荣立三等功,并分别荣获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佳律师、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宜昌市岗位学雷锋标兵和双岗建功标兵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律所优秀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原告李某的父亲李某卿及朋友一行六人与博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博某旅行社安排李某卿等六人三峡三日游,时间为2024年11月2日至11月4日,每人1350元。合同签订后,该六人被先后转给A旅行社、B旅行社、隆某旅运公司,最后由隆某旅运公司为李某卿等人提供旅游服务,包括三峡段自营游轮的承运服务。2024年11月3日中午,李某卿等人在结束白帝城游玩后登上隆某旅运公司游轮,22:30左右李某卿在房间突发心梗,同伴发现后随即进行心肺复苏,并通知其他同伴和船方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虽经多方共同施救,李某卿仍不治而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之后,李某卿女儿即原告李某将博某旅行社、A旅行社、B旅行社、隆某旅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996455元,其中对于作为游轮承运方和实际旅游服务方的隆某旅运公司,李某认为未尽到及时救治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博某旅行社、A旅行社和B旅行社因违规转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隆某旅运公司收到原告起诉后,委托本所应诉。
承办意见
陈静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经仔细分析案情和详尽调查取证,认为旅运公司已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履行了救治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卿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具体表现为:得知李某卿发病后一分钟内赶到现场给李某卿服用速效救心丸、配合三位同行人员对李某卿实施心肺复苏、通知随船导游和船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船导游紧急广播寻找同船医务人员、船长寻找最近的船舶停靠点并第一时间通知海事执法大队。四十分钟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李某卿已“心跳呼吸骤停”,虽经抢救仍死亡。从旅运公司一系列的施救和处置措施看,旅运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救治和安全保障义务,无失职和过错。同时,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李某卿生前2023年、2024年体检报告,发现2023年体检心电图显示李某卿“Ⅰ度房室传导阻滞”,医生建议“定期检查心电图,进一步到心内科诊治”,但2024年体检报告无心电图检查内容,李某卿也未告知旅行社和船方其有心脏疾病,其随身携带的药品中也无治疗心脏疾病的药物。由此可见,2023年的心电图异常并未引起李某卿的重视,其对自己的心脏疾病及潜在风险有明显疏忽大意。据此,陈静律师认为隆某旅运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某旅运公司在李某卿出现不适后,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救治和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某以旅运公司救治保障未尽责主张赔偿,缺乏依据。同时认定李某卿对自身身体状况没有全面了解,在参加旅游活动中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并向旅行社告知,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卿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四被告均是与李某卿的旅游合同有关系的经营者,一审法院酌定由四被告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4215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按各自四分之一份额23553元向李某支付了赔偿金。一件百万元索赔案,委托人最终以2万余元了结。
律师点评
李某卿在旅游中突发心梗死亡,让人痛心遗憾。面对死者家属的百万索赔,作为旅运公司的代理律师,也只能在尊重事实、举证还原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权对错,让当事人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办律师同时提醒服务业的经营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好安全保障和必要时的救助措施,让消费者更加安全、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