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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胡庚律师,合伙人,擅长办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等案件。责任心强,严谨务实,办案效果广受认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1月以妻子(现已离婚)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又以妻子及妻弟的名义分别设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均由王某实际控制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二手房交易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经营期间,王某多次从客户手中收取购房款并挪作他用,金额合计65万元。被害人多次讨要,王某无力归还。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法院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王某家属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胡庚经仔细研究案情,认为:
1.罪名——应认定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合同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应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出发进行判断。本案存在双重合同关系即中介服务合同与房屋交易关联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房屋交易关联合同关系;王某的诈骗行为并孤立的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而是发生在王某与被害人履行中介服务合同过程中,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
2.犯罪金额——应认定其中7万元系民事纠纷。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诈骗张某某7万元之事实,辩护人认为,该笔债务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并进入到了强制执行程序,同时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王某对张某某的款项出具了《还款承诺》,被害人已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足以证实王某主观上仍认可"债务关系",且王某未实施失联、转移财产等新的逃避执行行为,不应认定为王某的诈骗犯罪金额。
3.从轻情节——应认定坦白。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辩护人认为,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已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虽其部分表述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但并未隐瞒核心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佐证该辩护意见。
审理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同时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坦白情节的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坦白。
因罪名变更,且犯罪金额减少,加之坦白情节的认定,二审法院最终对王某作出从轻判决,将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及一审判决刑期从十一年减至七年。辩护的法律效果显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准确区分。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犯罪行为中“合同”所起到的作用,辩护律师正是抓住了合同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应从事实合同关系出发进行判断这一关键点,与二审法官进行沟通,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从而准确认定罪名并量刑,彰显律师辩护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