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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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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 成功认定认罪认罚,二审改判缓刑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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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成呈律师,三峡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荣获本所优秀律师和主任特别奖,专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侵权、合同纠纷以及非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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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因房屋和土地被征收的问题多次上访,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1.霸占村民的土地,并获得征地补偿款9万余元;2.通过越级上访向政府机关施压,以“强拿硬要”的方式迫使拆迁公司额外赔偿4万元;3.无中生有,多次威胁、辱骂、恐吓、滋扰村主任,并多次大闹村委会,迫使村主任辞职。认为张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

  一审中,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明确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不认可犯罪事实,不构成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较大,遂顶格适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不服,以“自己应被认定认罪认罚”为由提起上诉,并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二审辩护。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杨成呈认为,一审对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有误:

  1.张某未否认行为本身,仅是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了辩解。对行为性质的合法辩解,不应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

  2.张某始终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并在审理中主动表达退赔意愿,体现出悔罪和配合司法机关的态度。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认事实、愿受罚”,而非要求被告人完全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或全部细节。若因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否定其认罪认罚情节,实质上是对辩护权的不当限制。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张某符合认罪认罚”的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点评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或事实细节提出合理辩解,属于行使辩护权,只要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裁判、愿意承担刑罚,并具有悔罪表现,就不应否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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