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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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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 工资待遇起争议,挖掘证据赢终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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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汝节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工作严谨细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以及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参与办理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并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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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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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云霞律师,本科学历,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工作审慎细致、勤勉务实,沟通能力强。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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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张某经案外人谢某介绍,与谢某约定每月13000元的工资标准和试用期后,同年4月27日入职武汉某园林公司担任项目现场技术员。期间园林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24年8月26日园林公司仅支付工资2万元。2024年9月26日,张某以园林公司拖欠工资、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为由向园林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毛汝节、蔡云霞研究案情后认为,张某按园林公司安排提供劳动,接受法定代表人周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张某按谢某谈定的工资标准入职,且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公司认可张某13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张某现以园林公司未签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张某还向园林公司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张某不受公司考勤管理和约束,中途还有一个半月不在项目,双方是工程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劳务关系;谢某不是园林公司员工,其与张某协商的工资标准对公司无约束力。园林公司认为,扣除张某不在项目上的时间,这2万元支付的是张某4月27日至5月20日,7月7日至8月19日的工资,张某以劳动关系主张各项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但因“谢某”身份无法核实,无法认定张某与园林公司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故未采纳张某主张的13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仅认定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8877元/月,并以此计算张某的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一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张某的工资标准是案件争议焦点所在。承办人认为谢某代表园林公司招用张某,并在园林公司工作群内欢迎张某加入团队,张某有理由相信谢某的意思表示代表园林公司。园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另行约定其他工资标准,张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应被认定。

  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谢某的招聘及工资约定行为后果应由某园林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承办律师紧扣关键事实,证明谢某招聘、谈薪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园林公司承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额支持劳动者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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