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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丨合理路线内发生意外死亡,申请工伤终获认定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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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淑芬律师,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合伙人,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昌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宜昌市总工会公益法律项目部成员,先后担任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连续多年被评为律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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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曹某的丈夫岳某为某运输公司的货运司机,主要为公司客户运送猪饲料到养殖户。2023年8月30日下午6时许,岳某在养殖户处卸载完饲料后,驾车返回公司客户处装货,行车途中被路边架设的电缆线挂住车顶,岳某到车顶对线缆进行捆扎时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岳某身为独子,家有年迈父母,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妻子曹某收入微薄,岳某突然离世,家庭举步维艰。曹某找公司要求赔偿,公司认为岳某出事地点不是在返回公司客户的路线上,而是其绕道在回家的乡村路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岳某的死亡原因与公司无关。因岳某对驾驶的车辆拥有10%的股份,公司认为岳某是挂靠在公司名下经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曹某无奈,到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求助。

  

  承办意见

  承办人段淑芬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认定岳某构成工伤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确认岳某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二是认定岳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死亡。

  1、岳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公司主张的挂靠关系。理由为:案涉车辆由公司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公司名下,车辆由公司实际运营并进行管理,所有运输业务均由公司统一承接、统一安排运输、统一收取运输费。岳某入职时虽按公司要求对车辆入股了10%,但要求司机入股,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目的是为了增强司机责任心,便于公司管理。岳某对车辆没有营运管理权,也无权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岳某与公司之间不具备挂靠关系。相反,岳某作为货运司机,工作中接受公司的指派和管理,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实际形成劳动关系。

  2、岳某死亡与工作有关。为夯实此事实,承办律师亲自开车从死者当天驾车的始发地到卸货地,再到出事点,沿行车路线实测道路、里程和用时。承办人锁定岳某虽未按平时的行车路线返程,但出事地点所在的乡村公路与平时的行车路线岔口连接处仅800米左右,两条道路完全贯通,岳某选择乡村公路行驶返回,属于合理路线。尽管其岳父母的家在乡村公路边上,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否定岳某是在返回公司客户的路上发生事故。

  据此,承办律师代委托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审理结果

  仲裁庭采纳了承办人意见,裁决岳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根据承办人提供的详实证据和代理意见,作出了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该案经过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行政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历时两年多,岳某的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易发生争议。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事故是否“因工”存在分歧。承办人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挂靠关系,深入案发现场踏勘,确定岳某出事地点在返程的合理路线内,属于因工死亡。审理机关均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委托人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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