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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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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 股权代持起纷争,实际出资人依法显名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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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丹律师,金融学本科学历,大学英语六级。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执业理念,真诚待人,勤勉敬业,办案认真负责。专注于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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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赵某筹备设立搏财公司,初始登记由田某代持其100%股权,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注册资本10万元。2021年7月,公司增资至100万元,由汪某(系赵某丈夫的亲属)代持90%股权(认缴90万元)、田某代持10%股权(认缴10万元),汪某任法定代表人,但赵某与汪某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2024年7月,公司减资至10万元,汪某、田某两人登记持股比例维持9:1不变。

  赵某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全程主导经营、管控公章财务、掌握全部经营资料,汪某未出资、未参与经营。2024年12月赵某丈夫去世后,汪某恶意挂失营业执照、重新刻制公章、意图侵占公司利益,且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赵某遂向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朱丹分析案情后认为,股权代持虽无书面协议,但可通过关于赵某出资、决策、管控公司经营资料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赵某是股权真实权利人,遂指导赵某收集了出资款转账回单、公章使用记录、经营决策记录、财务账簿等一系列证据,同时与另一名义股东田某核实确认田某与赵某就股权代持无争议,田某就其代持的10%股权可随时配合赵某完成变更登记,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判令汪某将其持有的90%股权变更至赵某名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承办律师全部意见,认定代持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实际缴纳出资、长期控制公司印章与财务、主导经营,汪某仅为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无权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公司仅两名名义股东,田某同意赵某显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享有搏财公司90%股权,搏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汪某名下90%股权变更至赵某名下,汪某、田某协助办理。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1.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不以签订书面协议为必要条件,认定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键而在于当事人能否提交出资凭证、公司管控资料、经营决策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控制的事实。

  2.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在股东内部纠纷中,应以实际出资情况、实际经营控制权作为认定真实股东的依据。

  3.股权代持需规范管理,建议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留存出资凭证,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因权属争议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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