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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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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 项目长期停工,解约后优先权能否支持?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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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剑平副主任,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连续多年被评为律所优秀律师,并两次荣获主任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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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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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铭律师,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累计办理民商事诉讼百余件,取得了良好诉讼效果与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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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信德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某开发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信德公司承建位于高新区的某科技园二期工程,施工范围包括4栋楼体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商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项目多次停工。双方陆续签订补充协议、复工协议,并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造价结算,但开发商仍欠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施工方经多次催告无果,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追索工程欠款。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指派闫剑平、吴铭律师作为案件承办律师。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该案双方虽已对实施施工的楼栋造价进行了确认,但案涉楼栋均为《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施工范围。现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办律师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提出解除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权的仲裁方案。

  审理结果

  仲裁庭审理中,开发商抗辩称其中14#楼以2021年1月竣工验收为优先权起算点、剩余楼栋以2022年6月造价结算为起算点,均已超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承办律师针对上述抗辩,提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以合同解除之日为起算点这一核心观点。案涉楼栋均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施工范围,合同明确约定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为付款条件。因开发商资金问题,项目自2022年10月1日起中止施工,1-1#、1-2#、13#楼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整体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始终未具备。并且,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施工企业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及相关协议,案涉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为合同解除之日,并未超过十八个月。仲裁庭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依法裁决解除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开发商支付工程欠款3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确认施工方对已施工的楼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点评

  对于承包人而言,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担保物权性质,但期限严格,程序要求细致。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应注重结算文件的及时签署、权利主张的持续跟踪,必要时尽早寻求专业介入,避免出现“工程干完,权利过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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