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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永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在2004年6月2日与宜昌市葛洲坝船业公司(以下简称船业公司)签订了一份《60车位滚装船建造合同书》,由船业公司按照永盛公司提供的图纸为其建造两艘60车位滚装船,合同总价款为352万元。然而,直至2005年7月,船业公司仅向永盛公司交付一艘船舶,并要求永盛公司另行支付一笔巨额费用,否则拒绝交付另一艘已建造好的船舶。随着迟延交付时间的拉长,永盛公司的经济损失也在不断的扩大。为此,永盛公司在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来到我所要求提供法律帮助。陈守邦主任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发现,根据双方签订的会议记录的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两万元,计算至7月底,违约金高达380万元,甚至超过了合同总价款,如此高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难度非常之大。经过周密的思考和研究,最终陈守邦主任拍板接受委托,并指派吴珊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船业公司从属于中国葛洲坝集团,2005年2月,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内部改制的统一部署,船业公司与葛洲坝机械有限公司合并,共同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船公司),为了逃避船业公司的债务,仍保留了船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将船业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转移至机船公司名下,因此,船业公司实际上已是一架空壳,根本没有赔付能力。怎样查找到船业公司的财产,确保最终判决不是一纸空文,就成了本案诉讼的关键。经过承办人的多方打探,终于发现船业公司在葛洲坝集团财务公司有1000万元的现金股。2005年7月29日,承办人代理永盛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冻结了船业公司在葛洲坝集团财务公司380万元的股权,并于2005年8月9日正式提起民事诉讼。为了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决策性的将机船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要求该公司在转移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成功冻结了船业公司的财产,2005年8月11日,船业公司被迫向永盛公司交付第二艘船舶,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006年6月20日、2006年7月24日,本案历经两次开庭,承办人共举出四组十七份证据,围绕每日两万元的违约金是否有效、迟延交付的责任方究竟是谁以及机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论述,全面、客观地再现整个船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事实,证明了船业公司根本无法按时交船的客观原因,并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永盛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纸及设备导致迟延交付的抗辩理由。
2006年12月1日,在武汉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船业公司向永盛公司给付违约损失999800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共计1099800元,机船公司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12日,船业公司给付到位。自此,永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