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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历经仲裁、审判都被驳回的抚恤金发放请求,一位被其他律师事务所都婉言拒绝的工伤遗属,一场难以胜券在握的以弱对强之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颜永桃律师凭着精湛扎实的业务知识以及坚持正义的职业情怀,为四处求告上访的工伤遗属向某要回本该获得的抚恤金,平息了一场可能愈演愈烈的信访案件,让更多地弱势群体相信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关怀的温暖。
一、仲裁、一审均被驳回,困难低保户生活境况堪忧
袁某系某公司修配厂职工,1982年12月27日,袁某在去四川涪陵执行任务途中被四川省某局第三工程处放炮的飞石击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袁某之妻向某与该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按规定分期支付抚恤金给郭某(袁之母)、向某及其儿子。但至2005年4月,该公司每月对其发放的生活抚恤金标准仅每月80元,与当时社会普遍工资标准相比已明显过低,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于是向某向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夷陵区仲裁委员会却只是裁决该公司每月支付给郭某抚恤金249.90元,驳回了向某要求该公司每月向其支付抚恤金的请求。向某不服裁决,于是向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却以向某不符合工亡职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规定条件为由,再次驳回了向某的抚恤金请求。当时,向某没有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而且还需供养年迈的公婆及虽成年但亦无生活来源的子女,生活极其困窘。虽然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是每月的160元低保金只是杯水车薪。在经历了多年的丧夫之痛后,向某一家的生活再次陷入极度的困境之中。
二、上访两年有余,誓死讨回说法
向某在两次被驳回抚恤金请求之后,开始向市里各信访机关频繁上访,曾经到夷陵区信访办、市劳动局上访,还给时任的郭有明市长、甚至罗清泉省长写过信。向某的上访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但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各方意见难以得到统一而无法尽快解决。向某渐渐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对各信访机关的信任产生动摇,并决定誓死讨回说法。
三、律师无偿援助,再现法律公正社会温暖
向某万念俱灰之时,想到通过法律的武器再次捍卫自己的权利,因再审胜诉难度较大,在被多家律师事务所婉言相拒之后,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受到该所副主任颜永桃律师的热情接待,在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之后,颜永桃律师决定接受向某的委托,为一场遭到两次驳回的追讨抚恤金之争做最后的努力。考虑到向某生活极其困难,颜永桃律师向事务所主任陈守邦律师汇报后,决定免费代理,实施法律援助。当颜永桃律师将我所这一决定告知向某时,她激动地流下了眼泪,嘴里不停地说着:“颜律师,你可真是好人!”
颜永桃律师在对以往判决分析的基础上,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借助多年的从业经验,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在判决时适用的是2004年1月1日起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而认定向某并不符合工亡职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规定条件。但是向某之夫是于1982年12月27日因工死亡的,按照法律惯例,应适用当时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有关条例规定。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向某当时随夫生活,没有工作,也无其他生活来源,亦无证据证实向某现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故向某完全符合供养亲属资格。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和工资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在逐年增长,按向某之夫死亡之时的标准发放显然已不合时宜。在提出这一有力观点的同时,针对该公司辩称本案已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意见,颜永桃律师指出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之前向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所以该公司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就这样,凭借着充足的证据支持和不屈不挠的求索过程,法院再审终于认定该公司理应支付向某抚恤金2007年度每月375.60元。一场因故人引发长达两年有余的牵动省市领导关切之心的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结果。现该公司已提起上诉,该所已决定继续免费代理。
在这样一起代理案件中,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未得到任何的经济收益,但是其社会效益却是巨大的,通过对向某的无偿援助,不仅让其感受到法律公正的无处不在,也让更多的人看到了社会对困难群众的帮扶之心。作为人民群众与法律沟通衔接的桥梁,该所律师将高高在上的法律条款渐变成平易近人的律师帮助,渐变成看得见摸得到的身边关怀,弱势群体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更加深刻,也让社会和谐的号召变成贴近百姓生活的日常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