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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忽视某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及民事裁定书的权威性,擅自将法院通知协助暂扣的32.5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给厂房的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某执行法院因此裁定,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承担32.5万元的赔偿责任,并决定罚款15万元。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执行程序。

  二、案情分析

  1、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忽视某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及民事裁定书的行为,已构成了不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经查阅卷宗材料、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政策规定认为,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未按某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的要求,协助扣留厂房的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的行为有其特殊性,应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向相关部门请求帮助。

  2、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未按某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的要求,协助扣留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其特殊性主要有: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是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及国家税费,是按照国家规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维护宜昌社会稳定以至国家稳定的特殊情形下支付的;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支付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属被执行人建设单位可供执行的工程收入,执行法院不应扣留、提取等。

  三、代理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代理人认为,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对执行法院的不当协助执行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对已生效的裁定书、决定书应提出复议申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的主要代理意见是:

  1、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是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及国家税费,是按照国家规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维护宜昌社会稳定以至国家稳定的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并非不协助执行法院执行。2、执行法院裁定提取的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不属被执行人建设单位可供执行的工程收入,而是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建设资金。3、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裁定巨额民事赔偿及决定巨额司法处罚违反公平正义。

  四、本案结果

  执行法院在收到我们代理提出的复议申请之后,经研究,撤销了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承担32.5万元的赔偿责任,仅对案外人宜昌某电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承办律师:杨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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