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郑女士
电 话:0717-6900007 / 6900008 / 6900009
邮 箱:csblssws@163.com
地 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
B座17层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

本诉获赔反诉驳回,四年诉讼完美收官

  案情简介:

  一项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的房地产施工项目,因施工方A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导致被判赔偿开发商B公司违约金860余万元。A公司在为巨额违约金叫苦不迭的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地下部分及地上一层半的工程尾款,2007年12月委托我所代为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其工程尾款502万元。B公司认为双方此前三次会议纪要中A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如果再无法按期施工,则无条件退场,已施工项目作为对施工工期拖后的补偿,不再向业主要求任何经济结算,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另外B公司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9月12日,A公司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两年内主张权利,现在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650万余元。

  案情分析及承办人意见:

  对于B公司看似有理有据的抗辩理由和反诉请求,如何一一击破,承办人苦苦思索,思路逐渐清晰。三次会议纪要对原告诉请的影响,承办人认为该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特殊形式,是以A公司该部分的工程尾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B公司或作为对B公司的赔偿。这一约定与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存在,B公司在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请求,但依法不应同时支持。原终审判决已经判决A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860余万元,并认定该违约金超过了B公司受到的损失,因此,B公司不能再以违约责任对抗中建A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请求。

  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承办人认为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工程还未结算时,B公司就提出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然无法办理工程款结算。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才存在结算工程款问题。因此,A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其收到原终审判决之日起两年内。原二审终审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05年10月25日,2007年6月27日A公司以公证方式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结算,同年12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B公司主张质量不合格索赔的问题,承办人认为B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B公司提供的所谓质量不合格证据,是其与关联公司C之间转让在建工程的合同以及B公司认可C公司对底柱加固的损失600余万元的往来函件。A公司施工部分质量是否合格,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B公司与C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两者之间关于损害确认及同意赔偿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认定。同时,B公司因A公司违约所能行使的权利,终审判决一并作出了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B公司无权以A公司违约为由另行提出其他请求,包括赔偿请求。因此,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B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理结果:

  巨大的分歧、激烈的抗辩、复杂的鉴定,让案件审理历时四年,其间经历了7次庭审、8次庭外质证、2011年6月1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尾款502万元并从2008年7月12日起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同时驳回B公司反诉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件复杂的案件,以我方当事人大获全胜完美收官。

  承办人:陈守邦、陈静


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