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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 基本案情

  宜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某生化制药有限公司3#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转包给顾某(丙方),顾某又转包给易某(丁方),易某再转包给何某(戊方),何某雇请陈某某(甲方,农民工)至该3#工地沉淀池从事装模工作。2009年8月23日,陈某某在从事装模工作时不慎掉入6米高的池底受伤。事发后乙方安排丙、丁、戊方积极将甲方送入宜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0000多元。后经宜都明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甲方构成八级伤残,仍需后续治疗。2010年6月,陈某某委托其他律师在宜都市法院起诉,开庭过程中因为乙方不承认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且陈某某举不出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被迫当庭撤诉。

  二、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此案的关键在于要有证据证明陈某某是在乙方的工地受伤以及乙、丙、丁、戊之间存在转包关系。但陈某某是一个农民工,证据意识差,几乎没有证据可以拿上法庭。不过,通过调查得知,乙方承包的某生化制药有限公司3#工地出现的这一安全事故没有依法向宜都市安监局报告。

  三、代理思路

  为了农民工的利益,我们以陈某某的名义,将某生化制药有限公司3#工地出现的安全事故依法向省安监厅和宜都市安监局进行了举报,请求他们依法处理。在宜都市安监局的查处下,迫于因为没有依法报告安全事故可能被吊销安全许可证的压力,乙方约齐了丙、丁、戊方,在宜都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我们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陈某某全部损失的调解协议。

  四、 调解结果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50000(伍万元)元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丙方同意支付甲方40000(肆万元)元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丁方同意支付甲方10000(壹万元)元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戊方同意支付甲方50000(伍万元)元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以上合计150000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已履行)。

  承办律师:梁修民 杨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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