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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球场受伤 三年四审终获赔偿——秦同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2年4月10日,16岁的秦同学上体育课打篮球时,与同伴相绊后摔倒撞到球场边的水泥花坛上头部受伤,经诊断为III级脑外伤,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被迫中断学业,在家休养1年。秦母多次向学校主张权利,校方以体育活动本身存在风险,校方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秦同学系单亲家庭,母亲无固定工作,母子俩生活艰难,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家庭陷入极度困境。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实地勘察,收集关于操场的设计施工规范。承办人认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及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受害人所在学校的水泥花坛就在篮球场旁边,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正是由于花坛的高度,与篮球场的距离,以及水泥花坛坚固的质地,这些因素对篮球场上学生的竞技活动构成严重威胁,以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学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四个诉讼程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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