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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6日,湖北雅斯与秭归国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秭归国贸将其一楼出租给湖北雅斯经营大型综合超市,期限10年。2007年7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秭归国贸将大厦二楼约18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也出租给湖北雅斯,租期截止时间与一楼一致。合同还约定:另有450平方米家电经营合同2010年9月30日到期后,雅斯必须承租,按同期二楼平均租金价格计算折合为23.80元/平方米。
450平方米家电经营合同到期后,湖北雅斯要求秭归国贸交付该场所时被拒绝。湖北雅斯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秭归国贸履行交付义务。秭归国贸则以湖北雅斯有违约行为,另案起诉湖北雅斯,要求解除两份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45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约定只能视为一种合同意向,一楼部分经营场所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并存在消防问题,故分别判决:驳回湖北雅斯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一、二楼租赁合同。雅斯对两份判决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雅斯上诉,维持原判。
秭归国贸不交付450平方米经营场所是小,反要将一、二楼全部收回是大。湖北雅斯无法接受这两级法院的四份判决。秭归国贸的釜底抽薪,不仅会给雅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数千平方米超市的众多员工如何安置?数百家供货商的合同如何履行?雅斯秭归店被推到了绝境。
湖北雅斯领导人慕名找到本所寻求良策。陈守邦律师立即组织全所律师召开案件讨论会,最后形成一致意见:本案既不是赌博机问题,也不是消防问题,而是雅斯品牌进入秭归国贸后,引起租金大幅度上涨。就其实质,则是诚实信用问题。
本所律师进一步指出,秭归国贸应当交付的450平方米经营场所,只是第二份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一部分,该合同属于分期交付租赁物的合同,无需另行签订合同。至于超市内有人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依据。此外,超市消防问题,也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确定的处理思路为:以保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为基本出发点,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011年11月14日,宜昌中院决定再审,2012年5月29日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两个判决、撤销原二审两个判决;判决秭归国贸立即交付450平方米房屋,驳回秭归国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项诚信原则,纠正了四份错误判决,确定了湖北雅斯与秭归国贸十年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