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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担保物权,四百万债权死而复活——李三明等诉杨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2007年4月30日,鑫瑞矿业董事长杨某与李三明等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杨某向李三明等借款425万元,最后还款期限为次年12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股权质押合同书》,杨某将其在鑫瑞矿业公司20.4%的股权作为质押,鑫瑞公司于当日书面证明该股权质押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2008年12月17日,杨某将其股权除保留1%外,均转让给了他人。李三明等于2009年6月19日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使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股权质押无效,第三人为善意取得,驳回了原告撤销权和优先受偿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承办律师认为,出质股权客观上已经变更登记,而被告杨某又无偿还能力,一审判决虽有适用法律不当,但原告诉讼思路也有不妥,因二审无法变更请求,故确定二审目标为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仍然判决股权质押无效,原告425万元债权再次被推进了死胡同,致使三名原告巨额债权无法实现,以致多次引发当事人之间的暴力冲突。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前,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律,即适用《担保法》确定股权质押效力。鑫瑞公司明知杨某股权已经出质,却向工商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致使杨某出质的股权转移。该行为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后,应适用物权法认定鑫瑞公司侵犯担保物权。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本案股权质押有效,鑫瑞公司对杨某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四个程序,历时四年,最终以正确适用法律获得成功,堪称保护担保物权的经典之作。

  经典之一,从程序入手,第一次上诉请求发回重审,以弥补原告原审失误,为正确行使诉权创造条件。

  经典之二,巧妙适用《担保法》与《物权法》的时间效力,用旧法认定合同效力,用新法保护担保物权,从而确定鑫瑞公司赔偿责任,四百多万债权瞬间死而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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