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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捍卫司法主权 成功索赔六十万美元——裕波纺织诉瑞士伊卡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9月28日,裕波纺织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与瑞士伊卡姆农工有限公司就购买印度原棉形成合意。同年10月12日,伊卡姆将已在卖方处签章的英文版合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裕波纺织。裕波纺织在合同买方处签章后返回给伊卡姆。合同约定,裕波纺织向伊卡姆购买印度原棉529吨,合同金额140万美元。交货日期约定为2011年2月8日前到达上海港。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棉花价格迅速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后,伊卡姆以“印度政府对棉花出口进行配额限制”为由,通知裕波纺织终止合同,并援引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印度政府出台禁止出口政策,本合同取消”条款,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裕波纺织委托本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审查证据时发现,合同英文版明确约定“本合同适用于国际棉花协会的法律法规。所有争议将依照国际棉花协会的法律法规最终仲裁。”而国际棉协章程规定,仲裁适用英国法律。显然,中国(大陆)律师没有资格到英国出庭。

  本所立即组织熟悉英语和国际法的郑锴、甘艳等律师组成专班,翻译相关资料,查找涉外法律,对比英国法与中国法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差别。最终排除所有法律障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索赔60.44万美元。

  本案经典之一、否定仲裁条款,确定中国法院管辖权。

  律师研究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国际棉协仲裁”属于成员内部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排斥中国法院管辖的效力,而且该条款约定不明,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经典之二、利用电子合同签订特点,确定宜昌法院管辖权。

  被告伊卡姆将盖章的合同发送给原告,原告打印后盖章,应当认定合同签订地在宜昌。根据涉外案件管辖规定,宜昌法院有管辖权。

  经典之三、排除被告免责事由,锁定外商恶意违约。

  被告取消合同的依据是“印度政府对棉花出口进行配额限制”,而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是印度政府禁止出口,配额限制不等于禁止出口。

  经典之四、适时变更诉讼请求,制裁恶意违约者。

  诉讼中,棉花价格又迅速回落,被告立即改变态度,同意交付棉花。承办律师立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交货时间的棉花差价赔偿损失,制裁恶意违约者。

  经典之五、比较中英法律,突破违约责任限制条款。

  被告黔驴技穷之时,提出根据英国法律,被告只能承担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即27万美元。被告哪里知道,原告律师早有准备,当面提供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买方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价格与约定交货时价格的价款差额赔偿损失。

  本案成功索赔,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和智慧,护卫了司法主权,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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