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2003年10月23日,原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七局五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按约定保证工程进度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195万元。七局五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华兴纸业返还投标保证金,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合计5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七局五公司未正常施工属单方违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万元。
七局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代理上诉。陈守邦律师研究后认为,发包人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能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是工程不能按计划进行的根本原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守邦律师的意见,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华兴纸业关于195万元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华兴纸业返还保证金、支付已完工程款,合计3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