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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变更诉讼思路,产品缺陷终获赔偿——宜昌东圣实业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2004年2月26日,宜昌东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兴业材料保护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公司提供3台阳极保护酸冷器,其中换热管应采用原装瑞典进口不锈钢管。东圣公司投入运行第12天,其中一台价值约40万元的酸冷器大部分换热管出现腐蚀穿孔并大量漏酸,导致生产线停止运行。东圣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提供的换热管不是瑞典原装进口,要求赔偿损失。兰州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从瑞典进口的全套海关手续,否定了原告的主张。东圣公司又提出,被告从瑞典进口的换热管不符合质量标准,并申请鉴定,谁知鉴定机构答复没有瑞典质量标准,无法鉴定,诉讼陷入僵局。

    东圣公司向市工商联求助,时任市工商联法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的陈守邦律师得知情况后,在市工商联艾书练副会长带领下,三次赴远安调查了解案情。陈守邦律师认为,被告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对设备整体质量负责,而不仅仅是保证换热管为瑞典原装进口,也不只是保证换热管符合质量标准。最后决定调整诉讼思路,将换热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否从瑞典进口的主张,变更为“设备”不符合产品使用性能。将由原告负责证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是换热管质量问题,变更为由被告负责证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不是被告产品质量问题。陈守邦律师变部件为设备、变局部为整体,将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思路扭转了被动局面,将原告的举证风险转移给了被告。法庭接受了陈守邦律师的观点,并要求被告在十天内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不得不承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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