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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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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尘封已久的法律五十年前的规定助再审胜诉——向先贵劳动保险纠纷案

  向先贵之夫二十多年前因工死亡,至2005年4月,丈夫生前所在单位每月发放的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不足百元,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为此,向某先后通过仲裁、诉讼,但因不能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属现行的工亡职工遗属抚恤范围,受理机关均驳回其请求。向某败诉后,原有的每月60元抚恤金也被单位停发。向某多次向省、市、区和有关单位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均未得到解决。向某抱着试探心情找到本所后,颜永桃律师凭着自己的法律素养,立即发现症结所在:原裁判适用的是当下施行的法律,依法应当适用向某之夫工亡时的有效法律。考虑到当事人生活非常困难,仅靠低保生活,颜永桃律师决定免费代理,实施法律援助。

  颜永桃律师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诉讼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应适用1982年职工工亡时应适用的法律。颜永桃律师从数万部法律中,查到了1953年1月2日由政务院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配套的《修正草案》。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颜永桃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应按劳动部门每年核定的数额支付抚恤金。

  颜永桃律师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以过往近六十年的法律为武器,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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