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2005)鄂陈律民字第35号:何伟诉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杨善华律师承办)
在原告何伟与被告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人担任原告何伟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了该案一审。在决定起诉前,本人认真搜集了对本当事人非常有利的一些关键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本人抓住涉案两个焦点问题——被告嘉华公司以原告未缴纳有关入伙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是否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房屋交付与对方代理律师展开辩论,所提出的代理意见最后被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取得了很好的审判效果和当事人的信任。庭审后一个多月,被告嘉华公司迫于压力向原告何伟交付了双方所争议的房屋钥匙一套,双方当事人并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有关手续。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7081元(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05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争议房屋钥匙一套时止),比原告诉请的还多655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并已自觉履行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