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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鄂陈律民字第102号:湛江市粤西建筑公司宜昌分公司应诉陈庭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朱义国律师承办)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被告承建508生物工程,约定由被告全部垫资,至工程主体完工后建设方支付200万。因被告资金困难,原告经朋友介绍并到工地考察后,于2001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原告投入资金25万,业主支付首期工程款后由被告返还,被告将其中的食堂与车库承包给原告施工。但由于业主方资金困难导致工程中途停建,被告与业主的纠纷已进入执行阶段。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投资18.5万元,赔偿利息9万元并赔偿施工损失2.5万元。
二、案情分析
1、原告主张利息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2、原告要求返还尚欠的投资款本金18.5万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三、一审代理
庭审中,承办人代理被告应诉,提出:关于利息,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张利息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借款本金,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被告2002年4月3日返还6.5万元本金时作为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但原告于2005年7月提起诉讼,且原告无法提供中途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审理结果
一审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完全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尽管被告依据生效判决完全可以不再支付原告钱款,但在承办人的协调下,被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将本金18.5万元支付给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