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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案件:为农民工向赖帐者追讨血汗钱
1、案情简介
2004年7月,赵永华将承包的枝江酒业扩建工程劳务部份分包给谭朝满,谭朝满组织工人经过一年辛苦劳动,完成了工作。2005年7月28日谭朝满、赵永华和扩建工程名义承包人二二公司技术人员王世红经过对帐确认,赵永华应该支付谭朝满劳务费694121.45元,已经支付516600元,尚欠177521.45元。赵永华承诺第二天保证从酒厂结帐5万元给谭朝满,要求办理支付证书时将该5万元打入“已付款”,下欠款金额直接写成127521.45元。谭朝满同意了赵永华的要求,王世红双方谈好的内容制作了支付证书,证书上记载“已付款566600元,下欠款127521.45元”。谭朝满、赵永华、王世红均在支付证书上签字。
2005年7月29日,谭朝满和赵永华到酒厂索要5万元,但未结成。后赵开始对5万元避而不谈,最后一口咬定自己只欠谭朝满127521.45元。对于自己签字认可的支付证书,谭朝满百口难辩,无可奈何。绝望之中,谭朝满想到了法律,他相信自己的冤屈只有法律能给他一个公道。因此,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陈静律师的帮助。
2、费时四月调查取证,大量证据证明实欠金额为177521.45元。
对于谭朝满陈述的情况,陈静律师认为只有取得充分的证据推翻支付证书上的欠款金额,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为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供了几条有利的证据线索:
(1)、2005年7月29日即办理支付证书后的第一天,赵永华和谭朝满妻子一起到酒厂找过项目主任胡杨,要求结5万元付劳务费。当时赵永华明确告诉胡杨,他和谭朝满之间已经办理结算,他还欠谭朝满17.8万元,要求酒厂帮忙结5万元付谭朝满劳务费。
(2)、2005年7月29日,曾在谭朝满工地上做工的工人田明桂陪同过谭朝满妻子和赵永华到酒厂结帐。他看了支付证书,也听谭朝满妻子说今天要结的5万元已经打入“已付款”金额中。因为没结到钱,7月31日田明桂还陪同谭朝满妻子找过王世红,要求王世红将支付证书上的“已付款”金额改过来,但王世红认为赵永华不可能赖帐而未改。
(3)、王世红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是支付证书的编制者,知道整个对帐情况。但王世红8月份已经被二二公司派到内蒙古工作,公司怕输官司,不允许王出庭作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律师开始对证人胡杨、田明桂进行了调查。两证人证明的情况与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一致。但仅有该两位证人的证言还不充分,证人王世红的证言也至关重要。因为王世红在内蒙古,所以只能让当事人和他电话通话,通过对谈话内容录音,澄清5万元的真实情况。在谈话中王世红也证实该5万元是应付款。
在取得了上述证据后,案件已基本明朗。为了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陈静律师曾和赵永华协调过几次,但赵只谈他要解决的问题,对5万元避而不谈。其间,二二公司领导也就该纠纷组织赵永华和谭朝满协商过几次,但双方也未有明确的结果。
2005年10月17日,酒厂财务副总薛总知道该纠纷后,作为工程建设方也组织谭朝满、赵永华、王世红协调过此事。在协调中,王世红再一次证实打入“已付款”中有5万元的确未付。赵永华对王世红证实的内容予以了默认。整个谈话内容,我方也予以了录音,该录音资料对认定本案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05年8月开始到2005年11月底,四个月的时间中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和几次协调工作。但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太大,且赵永华对5万元的支付与否一直出尔反尔,2005年12月1日,谭朝满正式向宜昌市夷陵区法院起诉。要求赵永华支付原告下欠劳务费177521.45元,二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律师充分准备、法官秉公办案,本案拨开云雾见青天。
因为事关九十多名农民工的血汗钱是否能得到落实,谭朝满在开庭前一直担心事实能否得到澄清。但陈静律师认为已经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是扎实充分的,能证明谭朝满主张的事实。2006年2月15日、2006年3月6日宜昌市夷陵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提供了证人胡杨、田明桂的出庭证言、对王世红的书面录音资料、对酒厂组织协调的书面录音资料,以及和赵永华两次谈话的录音资料。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证人王世红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王世红在笔录中一方面确认了电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本案事实再一次进行了证实。
面对原告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赵永华由最开始的拒不承认到最后无法抵赖。面对赵永华的变化,法官已经了然于心。2006年3月16日,在距第二次开庭后十天,法官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赵永华欠谭朝满劳务费17752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