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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左明、黄健、成洪坤等6个承租户分别应诉原告周茂兴、宜昌市中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案——朱义国律师

  (2007)鄂陈律民字第58号

  被告左明、黄健、成洪坤等6个承租户分别应诉原告周茂兴、宜昌市中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案——朱义国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茂兴承建了宜昌中医院的部分建设工程,中医院差欠周茂兴的工程款,用位于胜利三路的临街门面交由周茂兴出租收益用于抵债。后原告周茂兴将上述门面分别出租给被告左明、黄建等6人,其中2人租期止于2006年12月30日,其余4人的租期均到2009年。同时中医院也与6个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06年11月底,中医院以其与周茂兴的合同到期、且医院因建住院楼为由要收回门面,周茂兴作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要求六被告全部搬走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案情分析

  本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应腾退房屋,是承租人的义务,实体上对被告肯定是不利的。案件的处理只能是在程序上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周茂兴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三、一审代理

  本案存在两层租赁关系,一是中医院与周茂兴的租赁关系,二是周茂兴与六被告的租赁关系,周茂兴不是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只能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而只有中医院作为产权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四、审理结果

  一审开庭,双方的焦点果然集中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审结束后的第二天,原告周茂兴即申请撤回对6个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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