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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判决支付房屋增值补偿费80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3年,颜X与市工商局西陵分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颜X租赁该局家属楼一楼用于经营,租期5年,月租金9000余元,租赁期内,承租人有权对房屋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2008年10月,因房屋整体需拍卖,西陵分局与颜X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转让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投资房屋改造形成的增值补偿合同到期后,由受让人承担。2009年,房屋拍卖阶段,西陵分局及市工商局起诉颜X腾退房屋。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受案后,经分析认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颜X有权要求西陵分局及市工商局支付增值补偿,颜X应对西陵分局及市工商局提起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颜X竞拍成功,西陵分局及市工商局撤诉,颜X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支付上述增值补偿。
三、代理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本案首先应对投资房屋改造形成的增值价值进行鉴定,“增值”应根据鉴定结论及拍卖成交价认定。涉案房屋增值的原因包含房屋结构和布局改造、用途改变、门面外移、房屋装修、周遍环境改造、品牌经营、城市规划、自然增值等诸多因素,但除城市规划、自然增值等原因以外的主要原因直接归结于颜X,同时双方约定的补偿是投资所形成的“增值”,而非“投资”本身,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平原则。
四、审理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宜昌市中院判决工商局西陵分局支付颜X房屋增值补偿费80万元,市工商局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律师:陈守邦 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