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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誉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9) 鄂陈律民字0225

  一、基本案情

  誉诚公司与永邦公司签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已完工,但双方未办理结算,永邦公司与唐某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永邦公司将其享有誉诚公司的30万债权转让给唐某,具体数额以永邦公司和誉诚公司办理的结算为准。唐某起诉誉诚公司主张30万债权。

  二、案情分析

  经阅卷后分析,永邦公司是否享有誉诚公司30万债权成为本案的关键。因为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誉诚公司单方面提供财务往来显示,永邦公司陆续以借支工程款的形式共支取的款项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实际永邦公司已不享有誉诚公司债权。

  三、代理意见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工程结算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双方未办理结算,债权转让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誉诚公司与永邦公司虽然未办理工程结算,但誉诚公司已向永邦公司支付完了工程款,永邦公司已不享有誉诚公司债权,永邦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誉诚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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