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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典 案 例
——姝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案情简介:
姝亚,男,1977年11月出生,山西某大学教师。2008年5月,姝亚及其学生林某等四人预谋在2008年夏季高考时,由姝亚提供电子设备,林某等在内蒙古自治区联系考生、出售设备并利用电子设备获取高考试题,从中获利。5月底,林某等出售了一部分电子设备。6月5日,林某等在取货时被抓获。姝亚逃至上海,7月28日被抓获。
申报理由:
本案在侦查价段接受委托后,律师即时赶到内蒙古自治区,因案件影响大,是公安部督办案件,与公安机关多次交涉,会见了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律师不远千里,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查阅案件材料,并准备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
1、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获取高考试题(绝密),所涉嫌的犯罪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且是未遂,而不是非法经营即遂。
2、姝亚虽是老师,其它被告人是学生。但本案中犯意不是姝亚提起,姝亚也没有组织,没有到内蒙古自治区从事出售、窃取等犯罪行为,作用较小,不是主犯。
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使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当事人、相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执业精神、执业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律师的作用是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申报人:李刚
二OO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