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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0)鄂陈律民字0058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起诉被告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公司)支付工程款,将发包方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情分析:
原告与被告是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第三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第三人与被告是合法的总承包关系,被告将工程中桥梁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法的分包关系, 原告起诉被告依据的是分包合同,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不能审理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是清江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代理意见:
1、原告申请追加适用依据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而该条的权利主体是指“实际施工人”,原告是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从程序上也只能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2、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进度款已超过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给付条件未成就。3、本案受理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而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总承包合同关系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应由该权利义务主体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案不能审理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纠纷。4、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将清江公司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妨碍了清江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清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人:陈守邦 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