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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刑10)经典案例
邓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二审)
(一审5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1年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西陵区检察院指控:王某(另案处理) 在本市红星路开设“世家”休闲店,先后招募5名女性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并聘请被告人邓某某从事向嫖客介绍卖淫人员、收取嫖资及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等日常管理工作。08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店内介绍张某某等3人给前来嫖娼的彭某等3人提供性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中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辩护,而是对所有指控认罪。西陵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进行了审理,作出了被告人邓某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起点刑)的一审判决。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在受案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一审案卷,并依据所获取的线索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承办人在取证、阅卷后分析,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5年有期徒刑,根据的是起诉书指控的邓某某已经容留、介绍3人以上卖淫(构成情节严重)的事实。但,通过阅卷,起诉书指控邓某某介绍3人卖淫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为公安机关当天现场查获3对卖淫嫖娼人员,只是认定了其中的2对构成卖淫嫖娼,对其中的2对作出了治安处罚。而对另一对,只是认定为异性按摩,没有处罚。这样,邓某某介绍卖淫至多只有2人,另一对连治安处罚都不构成,所以也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邓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关于容留,经阅卷和调查取证,邓某某在“世家”休闲屋只是一名受聘的打工嫂,仅有证据证明她只是协助休闲屋的老板(王静)招收了其中的2名小姐,同样也不能构成容留卖淫的情节严重。在详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节后,承办人分析认为,依据公诉方的证据,虽然被告人已经构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但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未达到多人多次,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据不足,原判决量刑畸重。
三、辩护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于介绍他人卖淫罪。起诉书指控的证据至多只能证实邓江艳有一次(2人)介绍卖淫活动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容留他人卖淫罪。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邓某某协助招用的小姐只有张某某、田某某这两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据本案的情节,被告人邓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而且是初次犯罪,是在他人的教唆和利用之下才犯的罪。加上她的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二审结果
宜昌市中级法院经经书面审理本案后,认定了承办人调查取证的证据,采纳了承办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承办律师:梁修民 郑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