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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7日,谢某某与冯某某在家庭纠纷中将其右手中指咬伤。2010年4月15日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公(当)鉴(活体)字【2010】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冯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2010年6月1日当阳市公安局以谢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在受理该案后,经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发现当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中记载的检查损伤所见:“伤者冯某某右手中指指甲缺失,右手中指末节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经咨询有关法医,冯友鹏的伤情并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损伤并不构成轻伤。辩护人遂依法向当阳市检察机关提出对冯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2010年6月23日,经宜昌市检察院司法鉴定处重新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这样,谢某某的行为尽管是伤害行为,但已经不构成刑事犯罪了。
三、本案结果
2010年6月27日,当阳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阳市公安局随之依法将此案转为治安案件处理。2010年8月18日,在办案警官的主持下,谢某某与冯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冯某某放弃对谢某某的一切赔偿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梁修民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