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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宜昌市培心路银华大厦顶楼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胡某某时,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6袋。经检验,该6袋白色晶体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合计279.13克。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在6月24日晚吸毒状态下的供述和吸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向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情分析
1、承办人在受理该案件后,经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某于6月24日被行政拘留时的供述系吸毒状态下的供述,因为根据常识,人在吸毒后,其精神处于恍惚状态,大脑高度兴奋,意识不清醒,谈吐可见思维散漫甚至赘述,注意力难于集中,记忆力明显受损、智力活动迟钝,对自己陈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具有辨认能力,可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指控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存在瑕疵;(2)仅有吸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指控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该证人证言系孤证,指控胡某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经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辩护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归案后主动认罪,真诚悔罪;2、被告人系青少年犯罪,且系初犯、偶犯。从刑法教育、挽救、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法律精神出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承办律师:梁修民、杨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