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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彭小新劳动争议纠纷
承办人:闫剑平
基本案情:2003年委托人彭小新与深圳金帝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宜昌市为该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11年,委托人、金帝公司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中粮武汉分公司取代金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3月28日,中粮武汉分公司单方要求委托人到外地工作,在委托人未同意情况下,要求委托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向委托人支付生活补助13500元。委托人不服,认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中粮武汉分公司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相要胁,且补偿金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相比,明显过低,遂委托本所起诉要求另行补足相应待遇3万元。
承办人认为: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人在金帝公司工作期间未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中粮武汉分公司在解除合同时依法支付。二、本案解除劳动协议系中粮武汉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协议中排除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全部解除劳动合同待遇,仅以生活补助费名义向委托人支付13500元,明显低于委托人依法应得的9个月本人工资待遇。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同时,该协议补偿金额明显过低,委托人有权申请撤销。
法院审理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委托人的代理意见,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部分条款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补偿金额显失公平,部分条款无效,并依法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中粮武汉分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作出后,中粮武汉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评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关补偿,其利用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本案诉讼,对用人单位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