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月22日
亮点提示:经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
一、明确行政处罚定义和调整了处罚种类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和性质,将处罚实现的具体形式确定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处罚的性质定性为“惩戒”,界定了行政处罚的内涵。
修订的新法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登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关闭”等符合执法实践的处罚种类。
二、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
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有限度的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并通过要求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防范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力的滥用。
三、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社会治理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有效参与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将原移送条件由“构成犯罪”修订为“涉嫌犯罪”,使司法机关能够更有效的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活动,并明确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的移送,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向衔接,避免“以罚代刑”。
五、完善听证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均纳入听证范围。将申请听证的期限由三日修订为五日。
六、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年6月21日
亮点提示: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对其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义务。《规定》对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有: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四、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相关知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6号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6日
亮点提示:一、《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二、《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针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工作生活服务保障等措施。
三、《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