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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规指引(2021年第8辑) 2021/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
一是从法律上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指导地位;
二是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由“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是调整预备役制度,将预备役人员聚焦为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人员;
四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
五是加大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
六是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七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
八是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要点提示:
一、《通知》明确:“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通知》明确:“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通知》指出:“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21年8月20日,国家网信办、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
一、《规定》明确,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规定》提出,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9月10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
一、《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
二、《办法》规定,安全信息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敏感级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属于涉密安全信息,但在特定时间内泄露后会影响安全工作正常开展或引起媒体和社会误读的安全信息。下列信息应当被确定为敏感安全信息:(一)涉及航空器损伤的图片、视频信息。(二)涉及人员伤亡、医疗及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三)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图片、视频信息。(四)陆空通话记录的文字、音频信息。(五)人员访谈记录相关的文字、音频、视频信息。(六)航空器驾驶舱舱音的文字、音频信息和驾驶舱图像视频信息。(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记录器(QAR) 、飞行数据记录器( FDR)数据的文字信息及其仿真视频信息。(八)事件调查过程中获取的音频、视频信息。(九)事件调查初步报告、调查续报和未发布的最终调查报告。(十)未公布的事件调查处理意见。
三、《办法》规定,敏感安全信息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文件资料标注“此件不公开”字样或者采取等效措施。(二)按照程序报送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分发。(三)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