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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于十七大的隆重召开,本所律师陈守邦为宜昌广大市民解读十七大报告中关于“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法律内容。
下文转载自楚天都市报2007年10月18日第42版
[新名词: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连线专家:宜昌市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第四届政协委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守邦
十七大报告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我国现在已经有多项法律来保障该项任务,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具体保护措施分别在《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体现,特别是从今年10月1日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对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十七大报告的这一精神,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并列,同等受法律保护,这与2004年《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提法有明显不同。
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国家保护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三、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为老百姓从更为长远利益经营和利用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老百姓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老百姓特别是城市居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购买的商品房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问题,按以往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从法律上消除了老百姓的后顾之忧。
五、无权占有也可以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总会出现因财产受到侵害而双方均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问题,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带来困难,不利于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财产利用。为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法律上解决了无权占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为人民法院保护公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也应依法给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也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当然,国家立法不可能与社会生活完全同步,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存在不少法律上的缺憾,如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和程序问题,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都还需要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